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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家庭寄养儿童可追刑责

时间: 2014-05-06 10:57  来源: 新京报   编辑:

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摘要:

  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得知,民政部根据《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明确了多项寄养条件

  意见稿明确了寄养条件,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养育工作要定期监督

  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或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以及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解除寄养关系。此外,儿童福利机构应定期探访寄养儿童,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并向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及提出建议。公众可于6月5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电子邮件fazhi2chu@126.com等方式对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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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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