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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接快递后氟乙酸甲酯中毒死亡

时间: 2013-12-23 14:19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四项中提到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有机溶剂)不得寄递。圆通速递一位周姓负责人表示,圆通并无危险品承运资质。

摘要:
  称深表歉意已和家属接触

  “圆通速递谨对在该事件中遭受伤害的消费者及其家属,以及圆通公司员工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们尊重邮政管理部门对圆通速递相关加盟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们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并同时在全网范围内积极整改。”圆通在声明中表示,不会回避责任,已经与家属进行接触,并当面表达了歉意。

  圆通方面还表示:“鉴于寄件方在寄件时并未如实告知所寄物品的性质及恰当的处置方法,圆通速递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邮政通报 另有多人治疗一人退货幸免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12月20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这是一起“偶发的违规寄递禁限物品造成的责任事故”,导致1死9中毒。死者妻子和女儿分别住院3天和5天。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陈晓称,11月28日23时15分,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圆通网络)工作人员在卸载由武汉发往潍坊的快件时,发生化学品泄漏,48小时内导致5名工作人员中毒。1844件快件中,包括污染源在内共154件快件沾上氟乙酸甲酯。该车在武汉出发后在潍坊是第一站。除造成广饶1例死亡之外,还造成寿光胶州两例身体不适,已接受治疗,黄岛一收件人发现异味后,将快件退回。

  潍坊捷顺通迟报被罚2.8万

  事件发生后,该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而是对疑似快件自行进行了隔离,并于11月29日10时左右将同一车次的其他快件先后投出。

  对潍坊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在责任事故发生后的迟报行为,山东省邮政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经济处罚2.8万元,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山东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在全省开展安全整顿。

  非危化品但有致人死亡案例

  12月20日晚,湖北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张磊介绍:此事件中系湖北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圆通速递加盟公司)违规收寄的包裹在山东潍坊分拨中心发生泄漏,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作出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湖北省邮政局成立了“11·27”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对事发地进行实地调查和处置。

  据张磊介绍,该物体虽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危险化学品,但具有易燃特性,刺激人的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出现过致人死亡的极端案例。该化学品由湖北某化工厂寄往潍坊市某制药厂。

  国家邮政局《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四项中提到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有机溶剂)不得寄递。圆通速递一位周姓负责人表示,圆通并无危险品承运资质。

  □警方 已逮捕几名相关责任人

  据大众网报道,11月29日,焦女士一家就已向广饶县派出所报案,后又向广饶县刑警大队报案。县刑警大队提取了样本,检验结果显示,黑色物质为氟乙酸甲酯。经查,这种化工原料在圆通快递潍坊分公司的封存仓库里,也曾经出现过,而且同样害过人。

  昨天晚上,山东东营市广饶县公安局宣传人员向京华时报记者表示,目前,警方已经逮捕了几名相关责任人。等到案件基本弄清楚之后,会向社会公布具体案情。

  □律师观点 责任事故或受刑法制裁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据该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他还指出,因快递公司工作环节过失造成员工或消费者死亡的,还可按责任事故来量刑,快递公司或相关人员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包华说,上述事件若经侦查,证实还存在投毒、陷害等情况,犯罪责任人也要受到刑法制裁。这一事件中,寄件人违规寄出有毒物质,在物质泄漏后声称无毒无害,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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