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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控烟协会:应禁止烟草企业促销赞助

时间: 2014-03-27 11:09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

中国控烟协会会长黄洁夫指出,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WHO提出的控烟六大措施之一。2006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

摘要:

  近几年,我国烟民队伍不断扩大,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影响,也增加了相关部门控烟工作的难度。3月24日是《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日前,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举办“修订《广告法》禁止烟草广告条款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呼吁,应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据了解,我国1994年制定的《广告法》禁止烟草广告的范围仅限于“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5类传统媒体和影剧院等4类公共场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普及,烟草广告、促销更为普遍。

  中国控烟协会会长黄洁夫指出,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WHO提出的控烟六大措施之一。2006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公约》第13条第4款指出,履约方应“在五年之内,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说,烟草广告对青少年的影响远远超过成年人。据调查,34%的青少年尝试吸烟都是由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引发的。

  协和医科大学教授杨功焕举例说,按照《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类似于“2013中国娇子青年领袖颁奖盛典”等活动依然是合法的活动。这无法履行《公约》的要求,也无法完成《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提出的目标。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正中建议,新修订的《广告法》应明确规定:“禁止公共机构和个人、公开活动等接受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止一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广告。禁止与非烟草制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烟草品牌,通过‘品牌延伸’或‘品牌共享’等形式进行烟草广告发布和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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