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部起草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部起草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并保护其个人隐私。
根据新规定,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并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自述的职业史,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据了解,由于职业卫生监督职能进行了调整,卫生行政部门已不再承担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职责,而是负责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将取代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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