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日前,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六统一”。
《意见》明确,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参加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地户籍城乡居民,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居住证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意见》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市级为单位统一筹资方式、待遇政策、基金管理、服务监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没有实现市级统筹的地方要在2018年年底前实现市级统筹。可先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调剂金制度,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该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在住院费用报销方面,各统筹地区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差距,鼓励参保城乡居民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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