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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医疗救助新政策收纳门诊医疗

时间: 2013-05-22 15:23  来源: 长江日报   编辑:

同时,其住院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的,视为达到了大额救助标准。

摘要:

  此前,武汉市医疗救助病种类别只有恶性肿瘤(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类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急性脑中风等6类。

  此次“新政”还将白血病(儿童白血病)、重症肺结核、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红斑狼疮、严重烧伤、慢性重症肝炎、瘫痪及其他疾病等15类纳入救助病种类别。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重特大疾病和一般疾病。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糖尿病、重症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14类为重特大疾病。

  重特大疾病救助

  最高5万元

  14类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剩余自付费用符合本办法的“前四类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第五类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5万元。

  武汉市民政局低保办主任李超解释,比如困难群众因病住院花去24万元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及新农合等相关医疗保险可报销16.8万元,个人仅支付7.2万元;而按“新政”规定,这名患者还可以享受70%的医疗救助,个人只需出2万多元住院费。

  一般疾病住院救助

  最高2.6万元

  “前四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五类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同时,其住院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的,视为达到了大额救助标准。对超过2万元以上自付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即“前四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年救助封顶线达到2.6万元。

  为了减轻“第五类对象”住院的经济压力,其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达到3万元的,对超过3万元以上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即“第五类对象”患一般疾病住院年救助最高封顶线达到1.6万元。

  门诊医疗

  首次纳入救助

  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的对象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对患糖尿病、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10类疾病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对患高血压三期、红斑狼疮、严重烧伤、慢性重症肝炎、急性脑中风、瘫痪的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此次“新政”规定,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是不按规定在本市非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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