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聚焦医改 > 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资质

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资质

时间: 2013-03-21 17:03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中国保监会20日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业务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摘要:

  中国保监会20日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业务管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

  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违规支付手续费、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险监管机构三年内不将其列入大病保险资质名单。

  《办法》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市场行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于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违反规定泄露被保险人信息,在投标或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报表等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分享赢大奖:
新浪微博(企业版) QQ微博

在线提问

最少可输入50个汉字

精彩推荐

常见病 儿童 老人 女性 男性

关于我们|招贤纳士|联系我们|用户协议|帮助中心|网站地图|内容合作|友情链接|新浪微博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建议仅供用户参考。但不可代替专业医师诊断、不可代替医师处方,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Copyright © 2015 QIUYI.CN 京ICP证11101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12994 京ICP备11039101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