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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发病杀人 法院判定对其强制医疗

时间: 2014-03-05 13:20  来源: 北纬网   编辑: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徐某实施了杀人、伤人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杀人、伤人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摘要:

  近年来,我国患有精神疾病人群逐渐增多,给自己、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都带来严重影响。近日,宝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件,依法对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案件回放:

  精神病患者发病杀人、伤人

  2013年9月13日晚,宝兴县五龙乡精神病患者徐某因疾病发作,在家中用菜刀将其哥砍成轻微伤,而后持刀在路上猛砍被害人陈某头部十余刀,致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后又在该村村民余某家门外将受害人杨某咬成轻微伤,最终被宝兴县公安局抓获。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了解到,徐某因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经常出现无故外出乱跑、兴奋话多、无故伤人毁物等症状。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确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受到疾病的影响,其实施杀人、伤害他人的行为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于是,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由检察院依法向法院申请将徐某进行强制医疗。

  案件判决:

  依法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徐某实施了杀人、伤人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杀人、伤人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因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官说法:

  强制医疗措施纳入法治轨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使之尽快得到治疗康复回归社会,有必要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并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创建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四种特别程序之一,使强制医疗措施纳入了法治轨道,对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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