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在通州区某中学读初二的16岁**赵洁(化名)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运动会,在参加跳高项目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臂肱骨骨折,为此进行了两次住院手术。
初中生在学校运动会上跳高摔伤,校方在垫付医疗费后,又被索赔护理费等损失。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受伤学生的合理损失共计2.4万余元。
去年4月,在通州区某中学读初二的16岁**赵洁(化名)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运动会,在参加跳高项目时不慎摔伤,导致右臂肱骨骨折,为此进行了两次住院手术。眼看自己马上要升入初三,面临更重的升学中考压力,身体和精神承受着双重痛苦,赵洁由父母代理,起诉要求学校赔偿护理费、补课费等共计3.8万余元。
法院查明,在赵洁第一次入院治疗期间,校方为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同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赔偿。
法院认为,赵洁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上受伤,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理应承担责任。鉴于赵洁主张的补课费是赵洁为提高学习成绩参加培训班的费用,非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故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赔偿赵洁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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