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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精神病妻子送回娘家 13年不闻不问被告上法庭

时间: 2013-03-22 14:08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患有精神病,被丈夫送回娘家不闻不问13年;一纸诉状递上法院,起诉丈夫给付扶养费。3月1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件,3月15日,该判决已生效

摘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患有精神病,被丈夫送回娘家不闻不问13年;一纸诉状递上法院,起诉丈夫给付扶养费。3月1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这起扶养费纠纷案件,3月15日,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方某与被告殷某于1997年3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0年2月1日,方某被检查出患有精神病(经鉴定,属精神二级残),殷某以要照顾女儿、无暇照料方某为由,将方某送回其娘家生活。13年来,殷某未曾接过方某回家,更没出钱给方某治过病,方某的生活起居及医疗费用均由其父母及兄弟姐妹负责。2013年1月6日,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方某某以方某名义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殷某每月给付方某扶养费800元。

  庭审中,方某法定代理人称,方某与殷某仍是夫妻关系,丈夫照顾生病的妻子理所应当;13年来,殷某不闻不问使得方某的病情一直得不到最好的治疗,家中负担繁重,已经负担不起方某的日常开销与医疗费用。被告殷某辩称,女儿先天发育不足,智力不及常人,照顾女儿已心力交瘁,家中并无多余财力给妻子看病。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方某在与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精神疾病,丈夫殷某理应予以扶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殷某自2013年3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方某扶养费600元。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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