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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多家医院有两个以上名称 起诉难

时间: 2014-08-28 17:04  来源:法制晚报   编辑: 媛媛

  同一家医院有至少两个以上的名称,而出现医疗纠纷患者也不清楚该告谁,主要是因为电子病历未锁定,鉴定耗时一年之久。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三份司法建议,建议卫计委减少同一医疗机构登记使用多个名称的情况,避免医疗纠纷主体不明确问题。

  与此同时,建议国家卫计委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电子病历的锁定方式、流程及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等,减少病历瑕疵及病历异议的发生。

  据朝阳法院介绍,近年来,朝阳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稳步上升趋势,2011年167件,2012年191件,2013年210件,2014年截至8月25日已受理案件多达191件。

  该院今年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已与2012年全年收案量持平。

  同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因医疗鉴定减少,在审理期限降低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仍达约14个月,是一般民事案件的3倍左右。

  经调研,该院发现除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及医患双方对立情绪对案件审理带来的影响外,现行医疗行业管理和病历管理规定的不完善已经成为影响案件审理、增加当事人诉累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医患矛盾的解决及医患双方权益的保障。

  为此,该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1

  保证医院名称与登记一致

  朝阳法院民一庭陈晓东庭长指出,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名称均与执业许可登记名称不一致,仅以朝阳区的17家三级医院为例,有8家医院有2个以上的名称,比例高达47.1%。

  患者在起诉时往往根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布的名称起诉,这就导致了诉讼主体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给法院的立案和审判工作带来影响,另外一方面也给患者一方增加了诉累。

  为此,朝阳法院建议北京市卫计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院名称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备案的名称一致。

  司法建议2

  要求医院制定电子病历锁定方法

  原卫生部于2010年2月颁布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虽规定电子病历应当锁定,但并未明确提出锁定的主体、具体的锁定流程及方法,上述规范的缺失导致法院无法确定未锁定病历的责任主体。

  为此,朝阳法院向国家卫计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要求各医疗机构制定本单位的电子病历锁定方法及流程规范;建议要求医疗机构以适当方式就电子病历锁定相关事项向患者告知。

  建议明确医患双方均有权提出锁定电子病历,规定电子病历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或公证机构见证的情况下锁定,并制作与电子病历完全相同的纸质病历封存。

  司法建议3

  明确各种病历完成时限

  朝阳法院表示,实践中因病历完成时限不明确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许多医疗纠纷均发生在诊疗过程中,因此在诊疗尚未结束时,患方就会提出封存病历。

  在此情况下,已完成的病历均应封存,但由于部分病历的完成时限不明确,医方往往以未完成病历为由,不能封存全部病历,以致医患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朝阳法院指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仅规定了门(急)诊病历记录等的完成时限,而对于日常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则未规定完成时限。

  因该规范欠缺,导致法院在审案时,对存在争议的病历难以判断双方责任。为此,朝阳法院建议国家卫计委尽快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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