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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出台大病保险新方案

时间: 2013-10-25 14:48  来源:国内江苏网   编辑:
  (6)境外发生的费用(包括港澳台地区);

  (7)其他按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与此同时,原《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大病补助暂行办法》(连政发〔2007〕100号)中规定的大病补助政策不再执行。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城乡居民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应首先利用结余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安排大病保险资金,逐步建立政府、个人分担的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2013年全市按照每人15元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大病保险资金。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选定,由市人社局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通过政府公开招标形式分别确定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别与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经办服务协议。

  农村居民

  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万元

  据了解,新出台的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中对新农合大病保险也作了规定。

  参合居民在一个新农合年度内已享受新农合补偿,补偿后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及特慢病门诊费用达到高额医疗费用的,由大病保险资金对高额医疗费用中合规费用给予报销,多次住院以及多次特慢病门诊费用年度内可累加计算。

  高额医疗费用是指参合居民在新农合年度内住院或特慢病门诊补偿后累计负担的合规费用中超出起付线部分的医疗费用。2013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万元,以后每年随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而逐步调整提高。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新农合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或经转诊到统筹地区外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新农合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慢病医疗费用。其中属于新农合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的按照分类费用比例标准100%计入报销范围,材料费及其它药品费诊疗费用按照30%计入报销范围,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的除外。

  属于下列情形的医药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1)境外就医的费用(包括港澳台地区);

  (2)非转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

  (3)在非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材料等费用;

  (4)应当由三方负担的医药费用;

  (5)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进口人工组织器官、进口材料、进口药品的费用;

  (6)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计划生育等引起的医药费用;

  (7)《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8)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物;

  (9)其他按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分段报销标准:起付线10000元,共分5个费用段。其中,起付线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按50%报销;20000元以上— 50000元(含50000元)按60%报销;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100000元)按70%报销;100000以上—200000元(含200000元)按75%报销;200000元以上按80%报销。转诊到三级以上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外出务工等就医认定为享受转外住院政策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50%报销;转诊到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40%报销;转诊到二级以下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上述分段报销比例的30%报销。

  大病救助政策的出台对患大病的困难患者家庭来讲,犹如雪中送炭,给他们带来了希望,大大的减轻、缓解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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