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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可得200元高温津贴
□通讯员骆椿美 记者魏皓奋
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国内总工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带有强制性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改变了以往对高温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切实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明确统一标准,今年7月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答复。昨天,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有关高温津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政策解读。
问:我省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问:享受高温津贴的条件?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问: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答:具体发放标准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即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标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问: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问:高温天气如何界定?
答: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问:高温津贴与工资有什么关系?
答: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问:在什么样气温下,应当停止作业?
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问:在什么情况下,应缩短劳动者工作时间?
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问: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答: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向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者也可拨打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咨询投诉热线:866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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