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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在医院看病摔倒获赔偿3万余元

时间: 2013-11-20 16:32  来源: 中国江西网   编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对在其门诊大楼内的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清理地面,现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摘要: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给人们就医带来了心里阴影,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近几年面对医院、患者频频对簿公堂,各方都有相应的责任。

  病人在医院大厅内踩到积水滑倒受伤,造成十级伤残。11月20日,记者获悉,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南昌某医院一次性赔付原告张某赔偿款37542.26元。

  2012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张某进入南昌某医院医院急诊部大门时踩到一滩积水在门内摔倒。之后,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十级,休息期限为12周,营养及护理期限均为4周(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其中分析说明:被鉴定人确因外伤致左胸第2、3、4、5、6(共五根)肋骨骨折,摔跌时可以形成。张某为此交纳鉴定费及照相摄像费共计1650元。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2年9月24日,张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对在其门诊大楼内的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清理地面,现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伤者,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地面情况并审慎行走,致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其自身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原、被告责任按3:7分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我国多地医疗机构为缓解医患矛盾开始不断的出新招,其实要解决医患之间日益升级的矛盾,医院、医生、患者及家属都应该从自身找原因,多一点责任心、多一些理解,相信一定会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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