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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就医后成高位截瘫 医院赔偿33万

时间: 2013-10-23 16:47  来源: 重庆商报   编辑:

出院后,司先生又到重庆某大医院治疗,同年11月6日出院,并入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康复治疗,次年6月28日出院。经司先生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程度二级。

摘要: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医院与患者间的矛盾似乎变得更加难以调和,医疗纠纷事件频频上演,越来越多的医疗案件被闹上法庭。

  因为腰背部疼痛,司先生先后到湖北、重庆两地4家医院求医诊治,然而病没治好,最后他不得不高位截瘫,形成二级伤残。司先生后将湖北两家、重庆一家医院告上法院,索赔200万余元。昨日,记者从万州区法院了解到,该案一审判决湖北恩施州医院赔偿他33万余元,其余损失由他自己承担。

  起诉3家医院索赔200万

  2009年8月8日,湖北省利川市市民司先生因不明原因,开始腰背部疼痛。3天后,他的病情越来越严重,逐渐出现双下肢麻木、乏力,大小便失控,肌肉震颤,他赶紧前往利川市医院,作了胸部CT扫描,却为“未见明显异常”;继续CR检查,结论为颈椎轻度退行性改变、颈椎上部曲度异常。

  2天后,司先生再次到利川市医院诊疗,经该院诊断考虑为胸膜炎、低钾血症。司先生住院后,利川市医院为他作了心电图、生化检验、腰椎CT、输液等治疗,花费医疗费469元。

  “我疼痛不止,由妻子陪同第三次到利川市医院就诊,上楼后感觉双腿麻木乏力,家属将我扶上病床,医生检查后口头告知有生命危险应该转上级医院治疗。”随后,司先生入住恩施州医院,经检查、治疗一个月后出院。

  出院后,司先生又到重庆某大医院治疗,同年11月6日出院,并入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康复治疗,次年6月28日出院。经司先生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程度二级。

  “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我高位截瘫,给我的家庭带来了重大影响,给我的精神造成了难以言状的损害。”2010年9月,司先生将恩施州医院、利川市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告上万州区法院,索赔200万余元。

  哪家医院医疗行为有过错?

  庭审中,经司法鉴定,利川市医院在对司先生施行的诊疗行为中无明显医疗过错;恩施州医院在对司先生施行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司先生目前后遗症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为次要因素),参与程度拟为20%左右。

  司先生到恩施州医院求治时,该院在2009年8月14日MRI片汇报结果已提示“胸椎上段髓外椎管内占位,血管瘤可能”的情况下,8月15日、16日两天仍继续应用舒血宁、丹参等活血药物,说明该院对患者的椎管内占位原因可能包括自发性出血并未考虑到。

  鉴定报告认为,根据8月14日MRI片所示情况,已有立即手术的适应症。然而,该院非但没有及时手术,还于8月16日再次安排诊断价值并未高于MRI的CT增强,既不符合此类患者应当固定制动的要求,还延误了治疗。

  司先生自身疾病本身属于非常严重的类型,且司先生到恩施州医院就诊时,其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已达7个小时左右,已错过理论上的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司先生丧失了获得一定程度改善的机会。

  手术明显迟延获赔3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司先生患病后先后到利川医院、恩施州医院、重庆主城某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四家医疗机构求治就医,与该四家医院均形成了医患关系。司先生提出诉讼请求,仅主张利川市医院、恩施州医院,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还认为,利川市医院的医疗行为和司先生的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司先生入住恩施州医院前,双下肢肌力已降至0级、浅感觉消失等,说明脊髓压迫症状呈进行性加重。司先生到恩施州医院就医时,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同时,鉴定结论也表明,恩施州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司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160万元,由恩施州医院赔偿33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司先生自行负担。

  面对当前医患关系愈演愈烈的现象,虽然彻底解决不太现实,但是可以缓解,医生们对病人应该多一份责任,而病人及家属应该对医生多一点理解和宽容,这样或许可以避免许多恶性渉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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