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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失将病人治成半身不遂

时间: 2013-05-21 17:15  来源: 扬子晚报   编辑:

头晕住院治疗,出院时成了偏瘫。南京市民张先生认为南京某三甲大医院有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他打赢了官司。

摘要:

  头晕住院治疗,出院时成了偏瘫。南京市民张先生认为南京某三甲大医院有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他打赢了官司。玄武法院认为,医院使用降压药不当,导致张先生出现脑梗,而在脑梗出现后,又没有及时进行处置,导致病情贻误,而且继续违反医疗规程使用降压药物,具有医疗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29万余元。

  医院使用降压药后,竟出现偏瘫

  现年68岁的南京市民张先生有10年高血压病史,最高血压达到150/80mmHg。日常情况下,张先生很规律地服用降血压的药物,血压一直控制得比较好。去年4月29日,张先生突然感到头昏得很厉害,便将他送到南京某三甲大医院治疗。入院检查初步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高血压病1级。

  被收住院后,医院对张先生进行了测血压、活血化瘀、清除氧自由基、抗血小板等治疗。接下来影像学检查显示,张先生脑部的双侧基底节、侧脑室旁及脑干,都有多发缺血灶。此外,还有脑动脉硬化,两侧大脑前动脉均有狭窄。到了5月3日,医院对张先生加用了一种叫“培哚普利片”的降压药物进行治疗。使用后,张先生的血压降了下来。两天后的5月5日凌晨3点,躺在病床上的张先生突然出现了左侧肢体无力偏瘫的现象。

  医院不愿赔偿,患者申请医疗鉴定

  法庭上,医院辩称,他们对张先生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诊疗行为是符合诊疗原则与规范的。张先生既往有高血压病史,进行脑血管病二级预防,并无不妥。此外,张先生没有溶栓适应征,其脑梗死是由“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引起的,是病情的自然转化,不能归咎于医院的诊疗措施。因医院方面否认有责任,张先生便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去年5月30日,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医院刚入院时给予的活血化瘀等治疗都符合诊疗常规。但是,医院在5月3日加用培哚普利片降压,可“加重脑血流低灌注”。在5月5日凌晨张先生发生病情变化后,医院当日却没有病程记录,对张先生病情重视不足。而在不能及时检查头颅核磁共振时,处理措施欠积极。而在当天下午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桥脑急性脑梗塞后,医院仍给张先生使用降压药,不符合诊疗常规。

  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那么,何为“加重脑血流低灌注”呢?对此,张先生的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医院法律事务部主任龚拥军律师进行了详细解释。在成为律师之前,龚拥军曾是内科副主任医师,可以说是医学专家了。龚拥军打了个形象的比喻,“就像高层楼房用的自来水一样,要有一定水压水才上得去,水压低了就没水了”。龚拥军说,医院给张先生使用的降压药,就使得张先生的血压上不去,血压不够,脑部血流供应不足,这就是所谓的 “脑血流低灌注”。而张先生这样的病人,大脑血管已经习惯了原先的血压,现在血压太低了,脑组织缺血,脑梗的后果也就发生了。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南京医学会的最终鉴定结论认为,患者存在高血压病、脑动脉硬化等基础性疾病,是其发生脑梗塞的病理基础,也是左侧肢体偏瘫的重要因素。但是,医方未尽合理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脑梗塞进行性加重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同等因素。也就是说,医方的医疗过错要为损害后果的发生负上50%的责任,另50%则应归咎于患者本身的基础性疾病。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张先生的伤残等级被定为八级。

  医院被判赔偿近30万元

  对于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予以了采纳。法院认为,既然“培哚普利”的使用可以“加重脑血流低灌注”,故医院对此医疗方法可能产生的医疗后果就应谨慎监控。但是,在5月5日凌晨张先生的病情发生变化后,医院却对张先生的病情重视不足,处理措施欠积极。在明确诊断为桥脑记性脑梗后,仍继续使用降压药,不符合诊疗常规,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诊疗行为与张先生的脑梗加重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医院对张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各项费用,5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损失293261元。

  求医小科普:偏瘫

  偏瘫 又叫半身不遂,是指一侧上下肢、面肌和舌肌下部的运动障碍,它是急性脑血管病的一个常见症状。轻度偏瘫病人虽然尚能活动,但走起路来,往往上肢屈曲,下肢伸直,瘫痪的下肢走一步划半个圈,这种特殊的走路姿势,叫做偏瘫步态。严重者常卧床不起,丧失生活能力。按照偏瘫的程度,可分为轻瘫、不完全性瘫痪和全瘫。轻瘫:表现为肌力减弱,肌力在4-5级,一般不影响日常生活,不完全性瘫较轻瘫重,范围较大,肌力2-4级,全瘫:肌力0-1级,瘫痪肢体完全不能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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