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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取消无陪护护理收费项目

时间: 2012-09-06 00:00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9月1日起,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无陪护护理费。通知同时对多项护理费做了详细规定。

摘要:

  近日,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取消无陪护护理项目和价格,鉴于无陪护护理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之列,我省决定取消无陪护病区护理项目。9月1日起,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无陪护护理费。通知同时对多项护理费做了详细规定。调整后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仅在省属(含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和市属医疗机构执行,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将结合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另行制定。

  在病人护理方面,根据病情程度分为四级:三级护理8元/日,二级护理12元/日,一级护理16元/日,特级护理100元/日。收取特级护理不得再收取口腔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管路护理等专项护理费用,不足半日的,减半收取。

  在新生儿护理方面,日常新生儿护理15元/日,早产儿护理30元/日,新生儿治疗浴8元/次,新生儿监测8元/小时。

  在精神病人护理方面,精神病人护理25元/日,精神科监护1.5元/小时。

  在传染病护理方面,一般传染病护理20元/日,严密隔离护理80元/日,保护性隔离护理30元/日。在呼吸系统护理方面,气管切开护理25元/日,气管切开套管更换15元/次,气管插管护理20元/日。此外,口腔护理8元/次,吸痰护理10元/次,呼吸机吸痰护理12元/次,压疮护理10元/日。

  物价局做出了以上详细的规定,为人民群众就医提供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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