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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扎术后再孕医学条件下不可避免

时间: 2013-01-31 10:58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2010年12月,做完结扎手术的杨女士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不得不进行流产。2011年7月,杨女士又怀孕了,并且被诊断为宫外孕,她又在同一医院实施手术,将左侧输卵管切除。

摘要:

  杨女士1998年结婚,之后生了两个孩子。2010年3月,杨女士在清溪某医院生产第二个小孩时,一并做了结扎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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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做完结扎手术的杨女士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不得不进行流产。2011年7月,杨女士又怀孕了,并且被诊断为宫外孕,她又在同一医院实施手术,将左侧输卵管切除。

  当杨女士认为自己做了结扎手术后,应该不会再次怀孕时,2011年10月,她又再次怀孕了,这次杨女士选择了在其他医院进行人流。

  杨女士认为,由于清溪某医院在为其实施手术时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其一年来一直处于怀孕又流产,再怀孕又流产的痛苦状态,特别是有一次是宫外孕,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同时,其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交通和住宿费用。

  于是杨女士一纸诉状,把为其实施结扎手术的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4216.02元。

  庭审时,被告的清溪某医院辩称,医院为杨女士实施的结扎手术是由具有国家认可相关技术资质、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临床医师实施,术中严格按照绝育手术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不存在技术错误,医院在手术处理中并不存在过错。

  医院辩称,结扎术后再孕是结扎手术的一个并发症,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所不能完全避免的。杨女士要求在剖宫产时进行结扎术,术前已充分了解有发生结扎术并发症的可能,并签署手术同意书。杨女士在知道绝育术失败的情况下,没采取避孕补救措施,导致后来发生宫外孕和再次宫内妊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了技术鉴定,医学会认为清溪某医院为杨女士进行的第一次结扎手术正确,其再次怀孕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但清溪某医院为杨女士进行第二次宫外孕手术时,没有对右侧输卵管进行再次结扎处理,手术方式欠妥当,是导致杨女士第三次早孕人流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杨女士在结扎手术早孕人流后没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是,法院认为,医院对杨女士“宫外孕”(左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仅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没有对右侧输卵管进行再次结扎处理,欠妥当,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杨女士再怀孕后需再次实施人流手术,使其遭受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市医学会认为清溪某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杨女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杨女士在结扎手术早孕人流后没有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法院认为该理由欠依据,并没有法律、法规要求自然人在结扎手术早孕人流后需采取有效避孕措施,因此不能要求杨女士有此注意义务。因此,清溪某医院应对杨女士在该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清溪某医院赔偿杨女士手术费等近8000元。双方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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