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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将出台 已启动征求意见工作

时间: 2014-02-12 13:53  来源: 医药经济报   编辑:

实际上从中医药的发展史来看,无论是传统医药,还是民族医药,都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不同叫法,其实这些叫法都包括在中医药范围内,明确地说,业内统一的名称应为“中华医药”。

摘要:

  中医药在我国医学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文化的发展,有着国粹之称的中医药未来将遵循法律的轨道前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局局长王国强在近期召开的“2014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通报了中医药立法的最新进展。

  他指出,目前中医药法已被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和“2013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很快就能出炉,总体来看,形势仍然很紧迫,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立法进程。

  征求意见工作启动

  中医药立法已于2013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向各地各界人士征求意见的工作已经开始展开。从2013年10月以来的征求意见情况看,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认为,征求意见阶段性结果并不理想。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业内人士是第一次参会,对中医药立法的前期过程不是十分了解,提出了很多立法细节性的争议问题,所以很多意见征求的批复是:业内人士口径不统一。

  例如,目前有关“名称”问题存在的争议最大,有人认为应该称“传统医药”,有人认为应该称“民族医药”等。实际上从中医药的发展史来看,无论是传统医药,还是民族医药,都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不同叫法,其实这些叫法都包括在中医药范围内,明确地说,业内统一的名称应为“中华医药”。

  近年来,韩国和日本都在与中国争抢“中医药”的国际话语权,试图通过他们制定的标准来统领“中医药”发展,“所以,我们的名字就应该说明中医药在中华的起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争取到制定中医药标准的国际话语权。”张伯礼表示。

  另外,中医药法要不要涵盖少数民族医药也是当前征求意见的焦点。张伯礼认为,正如确定中医药的名称一样,民族医药也是中华民族56个民族中的一种,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千年的精髓,所以中医药必然要包括各个民族在中医药基础上发展的技术。

  而有关中西医要不要合并的争议也在征求意见中提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认为,中医与西医之间“是非”争议已达百年,尤其是1958年以来,中西医结合成为中医发展的基调。但中西医结合的现实情况表明,中西医结合的结果往往是西医“吃掉”中医,如果国家下决心保障中医药的发展,就应当确保中医药的独立性地位。

  统一口径推进立法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的立法计划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拟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项目,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第二类是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法规项目;第三类是抓紧研究起草的法规项目。

  而中医药立法于1983年首次提出。2008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中(传统)医药法》列入了本届立法规划的二类项目。2011年11月,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2013年,中医药法被列为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这说明国家正在加快中医立法进程。

  张伯礼说,中医药法的制定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更是全行业翘首期盼的一件大事。法律草案已上报国务院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这说明离立法出台已经是临门一脚。为了争取出台中医药法,中医界的几代人经历了近20多年的努力,我们不要因为一些细小的争议,耽误立法的顺利出台,最终失去我们在国际上话语权的建立。

  王国强在会上也明确提出了三点任务:一要把认识基本一致、实践证明成熟可行的制度规定、政策措施固定下来,对暂时存在分歧的内容,要在立法过程中不断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二要准确把握影响立法进程的关键问题,如有关传统中医师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民族医药等,是立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要深化研究,加强协调,妥善解决;三要处理好推进立法进程与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的关系,不要因为行业自身对具体条款的不同意见甚至争议而影响进程。

  与此同时,王国强强调,在立法没有出台之前,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建设,抓好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做好标准应用评价和实施推广;还要强化中医药监督工作,特别是针对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建立完善监督机制,为立法的正式出台做好铺垫。

  专家认为,近年来,中医药地方法制建设已在进一步加强,如山西修订出台发展中医药条例,内蒙古、西藏等地民族医药标准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说明,尽管中医药立法没有正式出台,但立法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完善,立法出台的时机已经非常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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