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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筛选50种廉价短缺药品 规定最高零售价

时间: 2013-04-18 11:42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首批10种廉价药品销售定价将于5月10日起执行。该省推行的廉价短缺药价格保护机制,旨在保证廉价短缺药品生产、批发、零售3个环节的合理收益,特别是维护药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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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从江苏省卫生厅获悉,该省将对廉价药品取消最高零售价格管理方式,由政府统一制定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首批10种廉价药品销售定价将于5月10日起执行。该省推行的廉价短缺药价格保护机制,旨在保证廉价短缺药品生产、批发、零售3个环节的合理收益,特别是维护药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廉价药品正常生产和供应。

  据了解,该省根据廉价短缺药品生产、供应、临床使用等情况,制定《廉价短缺药品目录》,第一批共遴选出廉价短缺药品50种,包括西药33种、中成药17种。此次推出的10种统一定价药物是从这50种廉价药品中选出的,包括复合维生素B、谷维素片、氯氮平、维生素 C、维生素B1、维生素B6等。记者了解到,统一价格后,这10种药品零售价与原最高零售价相比,总体水平基本稳定;与原中标零售价相比有一定提高。

  该省明确,廉价药品价格调整后,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按统一批发价执行,不得在此基础上另行加价。社会零售药店及不实行零差率的各类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应执行统一零售价。统一价格执行后,药品经营单位执行的中标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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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2012年7月,江苏省卫生厅、人社厅、物价局和食药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旨在提高廉价、短缺药品的保障能力,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该省提出,根据廉价、短缺药品生产、供应、临床使用等情况,制定《廉价短缺药品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内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综合考虑该药品规模生产企业的平均成本、经营者应获得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全省所有不执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执行廉价、短缺药品统一销售价格,不再执行按实际进价加差率制定零售价格的作价办法。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按在统一销售价格基础上扣减规定加价率后的价格执行。《目录》内的药品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不再以价格高低作为中标依据;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医保部门参照甲类药品政策予以支付费用。

  该省明确,廉价、短缺药品的遴选条件为:以国家发改委和省定价药品目录以及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为主;疗效确切,临床常用,容易被同类较高价格的药品替代;经多次招标,市场价格趋于稳定的药品;适合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剂型;最小剂量单位价格低、日平均治疗费用低的药品;供应不正常的临床必备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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