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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变更岗位 违法用人单位赔两万元

时间: 2014-06-19 17:10  来源: 重庆晚报   编辑:

2012年5月31日,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当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未去上班。

摘要:

  女职工哺乳期间变更岗位

  违法用人单位赔偿两万元

  重庆晚报讯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原工作岗位被人接替,回来上班时尚处于哺乳期,公司在五天内连续变更其工作岗位三次,劳动者均拒绝到岗,公司遂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近日,市五中院对该起特殊劳动争议作出二审判决,公司未征得哺乳期女职工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24300元。

  2012年5月31日,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当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未去上班。次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她仍不同意依旧未去上班。2012年6月18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库房管理工作,她还是不同意未去上班。2012年6月27 日,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12月24日,练女士就此事向南岸区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任何单位不得因哺乳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证实对练女士的三次调整岗位得到她的同意,其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0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市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郝绍彬 钱昳心

  哺乳期调整岗位需本人同意

  市五中院的办案法官称,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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