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兰某兴在位于福清市龙江街道下梧村的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门口经营一家快餐店,2012年4月份的一天,他在福清市小北市场采购食材时认识了贩卖病死猪肉同案人陈某(已判刑)。
福清两家快餐店老板低价收购病死猪肉加工成食品在店里销售,其中部分被学生食用。经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福清市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兰某兴、兰某和有期徒刑各9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经查,被告人兰某兴在位于福清市龙江街道下梧村的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门口经营一家快餐店,2012年4月份的一天,他在福清市小北市场采购食材时认识了贩卖病死猪肉的同案人陈某(已判刑)。之后,被告人兰某兴每隔四五天就向陈某购买病死猪肉,直到福清分校学生暑期放假才停止购买。被告人兰某兴共向陈某购买了200多公斤的病死猪肉。
同一时间,在福清市富丽华小区门口经营快餐店的另一被告人兰某和,也向陈某购买200多公斤病死猪肉,加工成菜肴卖给顾客。(记者林安镇通讯员周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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