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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器官捐献地方条例实施

时间: 2013-03-28 10:15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这是我国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门针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捐献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评价条例。

摘要:

  《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月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门针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捐献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评价条例。

  自条例实施以来,在天津市区两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站报名成为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的有134人,天津市红十字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几乎是往年一年的登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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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献者享有多项权益

  近亲需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

  条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胁迫他人做出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因其人体器官的摘取和利用而获得经济补偿。表达捐献意愿要以书面形式,并由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完成捐献登记。高绍林解释说,坚持人体器官捐献的自愿、无偿原则是国际通用的原则,也是杜绝器官买卖的必然要求。

  条例从对逝者及其家庭的人文关怀角度,规定了丧葬便利、缅怀纪念等方面的措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条例还规定:“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条例在坚持无偿捐献原则的前提下规定,天津市红十字会可以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按照天津有关规定用于救济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

  为促进条例中对捐献者权益保障的落实,天津市红十字会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制定有关人体器官捐献者殡仪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基本服务项目外服务、墓地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经费补助、大病医疗及贫困救助等办法。

  并非人人都可捐献

  有禁忌症的不能捐,超65岁、心脑血管病患者不宜捐

  应该去向哪个部门表达捐献意愿?捐献的范围包括哪些,捐献的程序是什么?捐献人的权利如何保证?谁来监督这个过程……这些问题的答案在捐献条例中都能找到答案。

  条例所称的人体器官,是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人体器官。角膜作为人体组织,虽然不属于人体器官,但与人体器官捐献有类似之处,所以条例规定:“捐献人体角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人体器官移植起自上世纪50年代,目前已经成为拯救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的一项最有效的医疗手段。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始于上世纪70年代,目前人体器官移植数量仅次于美国,国际上能开展的器官移植手术在我国几乎都能够开展。目前,捐献来源匮乏成为制约人体器官移植医学发展的瓶颈。

  我国每年开展器官移植手术1万例左右。不过,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院长张建宁表示,现有供体远远不能满足患者和临床的需求,“我们身边也有亲朋好友在苦苦等待着器官救命”。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调查显示,平均每百万居民中,我国内地仅有0.03名捐献者,而全球捐献率最高的西班牙有34名捐献者,两者相差千倍。

  并非所有人都能捐献人体器官,癌症、血友病、白血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等相关疾病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禁忌症,年龄在65岁以上不适宜捐献,心脑血管病患者也不易成功捐献。因此,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咨询报名当捐献志愿者的老年人居多,最后真正能完成捐献的人比例可能不大。

  各方为器官捐献铺路

  捐献者有望得到相关医药费补贴

  根据条例,天津市红十字会及区县红十字会是法定的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目前,天津市红十字会及各区县登记站均已挂牌成立。

  因车祸造成突发性重度颅脑损伤者有可能成为器官捐献的潜在人群。条例实施后,天津市红十字会与公安交管部门协调交通事故快速认定、处理机制,他们还与人力社会保障部门探讨发展器官捐献保险项目等社会医疗保险机制,为成功捐献者定额支付相关医药费补贴。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有关器官获取、器官移植等信息及时报告市红十字会。天津市卫生局局长王贺胜表示,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是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主力军,目前天津市医疗机构正组织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参加业务培训,重点做好重症监护室、神经外科、急诊科等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的宣传工作,扩大潜在捐献者信息渠道。

  天津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郑新建表示,天津市红十字会与全市各区县、各有关医院初步建立了工作联络机制和网络。市红十字会与卫生局联合组织有关医院开展了兼职协调员信息更新核报工作,对医疗机构协调员审核筛选。全市42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148名医务工作者申请成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相关阅读:

  新京报我国每年约有二、三十万患者等待器官移植,但每年真正实施的器官移植手术只有约1万台,多数移植器官依赖死囚,非法买卖器官行为也时有发生。

  2010年3月,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手在天津、广东等10省(区、市)开展人体器官捐献试点。至今,全国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初步建立了器官捐献体系,初建近300人的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截至今年2月21日,我国已实施器官捐献641例,捐献大器官1756个,挽救了数以千计的生命。

  《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则将器官捐献纳入遗体捐献的整体法制框架中,规定“生前未明示不捐献遗体的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亲属可以表示同意捐献其遗体。”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介绍,2003年,深圳出台全国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地方立法,此后,福建、湖北、江西、天津、河南等多个省市,为器官捐献开展立法工作。目前,现行国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已由卫生部启动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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