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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细化各部门范围

时间: 2014-06-27 10:46  来源: 39健康网   编辑:

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说,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采取了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能衔接上存在漏洞,容易出现相互的推诿和监管的空白地带。

摘要:

  据悉,北京青年报报道表示,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部分委员与代表人为,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能衔接上存在漏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修法时应明确细化各部门责任,实行监管责任终身制。

  分段监管权责不明 农产品、食品管理边界待明晰

  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说,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采取了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职能衔接上存在漏洞,容易出现相互的推诿和监管的空白地带。

  对此,董中原委员建议,应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制定规则、实施和指导地方监管的唯一、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如果边界不清,就可能出现重复监管或者检测的空当。”蒋巨峰委员认为。

  不少委员指出,修法时应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刘振伟委员认为,“我们过去的管理体制是分段管理,当然现在有一些整合,但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的界限实践中不是很清楚,管理的边界也不是完全清晰。”

  洪毅委员说,第一章第2条中只是把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纳入了食品安全的范围,没有把食品安全的源头环节纳入进去,只是提出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期产品,也就是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按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来监管的,没有将两部法律有效地衔接起来,统筹考虑。

  落实地方官员责任

  实行监管责任终身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邵宁说,这次修改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大对政府的追责。“如第141条之后基本都是新增加的内容,政府要做的工作很多,风险也很大。”“在保障食品安全的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责任在行业规范、行业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的监管。“政府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也要承担起责任,要实行监管责任终身制。”在昨天的审议中,梁胜利委员指出。

  苏晓云委员认为,应强化责任追究,地方的行政长官应该对地方的食品安全负全责。“当然不只是一个主要领导负责的问题,管理单位、生产单位、执法主体该负什么责任,都应该明确,应该强化。”

  草案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但白志健、黄润秋等多位委员认为仍然不足以震慑违法企业,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赵静建议取消罚款最高上限。

  基层存在监管盲点

  宜建立由下而上的问责制

  罗亮权委员说,不少生产经营者见利忘义,加之地方政府和部门监管脱节不到位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一大公害。“建议省、州、县都要建立一支食品安全执法队伍,有人专管查处工作。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在执法中有失职渎职的,也要追究食品监督部门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任茂东委员在就食品安全法所做的调研中发现,部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三重三轻”的问题:“重审批轻管理,重形式上的检查轻实质的检查,重罚款轻服务。”为此,任茂东委员建议,建立由下而上的问责制。“应增加规定,消费者或者其委托人、或律师有权追究管理者的民事责任。不仅追究企业的责任,同时追究监管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龙超云委员说,食品安全问题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建议将修订草案第6条第一款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基层政府包括在内。

  对话

  地方官员:监管划分不明易引起部门“扯皮”

  赵静(以下简称“赵”),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福建省副主委、漳州市主委,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7年到2011年曾分管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

  北青报:您在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赵:多头管理,体制不畅。特别是遇到大的食品安全事件,部门之间职能范围的界定问题就尤为突出。我记得2011年的时候,全国大范围出现“瘦肉精”案件,我们做专项整治的时候,曾重点抓过这个问题。但当时查问题的时候遭遇过部门之间的“扯皮”现象。

  后来我们参照着中编办的《机关单位的三定方案》去追责,由于其中明确瘦肉精归农业部门管理,这样才把关系理顺。

  这次修订方案里讲到检测检疫的话题,有些委员提出到县一级整合资源,这个到现实中操作难度其实很大。比如检验检疫部门、海关是“条条”,农业部门归在地方,那么这些检测结果、信息如何互通?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样品送检,送检也是要钱的,那么这部分经费从哪里出也是一个问题。

  北青报:问责一般都走什么程序?

  赵:按照修订草案的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总体归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果地方出现了食品安全事件,可能会从市一级、县一级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层面出发,再到政府的分管领导,大概是这样一个追责过程。

  北青报:如何看待这次修订中加大对政府的追责力度问题?

  赵:我个人认为,修订草案里对经营主体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不太符合“最严格”这个说法。对于政府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表述还比较清楚。

  草案里加大对官员的追责力度,我觉得能起到警示作用。起码从源头抓起,先敲警钟,符合“预防为主”这样一个原则。这对每一个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有了这部法,对于责任的界定更明确,可以让官员更有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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