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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酱油门”事件再掀风波

时间: 2013-11-14 11:34  来源: 新快报   编辑:

原告凤彩桥公司要求威极公司应赔偿包括库存有毒产品、包装物、“凤彩桥”商标使用权损失费用等在内的各项损失93万元,并支付被告终止合同的罚款50万元。

摘要:

  近年来,由于我国各地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相关部门对此加大整治力度,严惩食品犯罪行为,日前,据了解备受关注的佛山“酱油门”事件余波未了。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高明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向凤彩桥公司赔偿50万元。

  凤彩桥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专门生产销售酱油产品,并于注册成立之日花50万元购得“凤彩桥”商标独占使用权。同年2月,凤彩桥公司与威极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书》,在经得商标注册人同意下将“凤彩桥”商标再许可给威极公司,后者在酱油系列和同类食品的内外大小包装上标注使用。同年2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按原告的要求加工生产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的酱油系列调味品半成品,再交回给原告包装成品,并以原告名义、用“凤彩桥”商标对外销售。合同还约定,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损失则由被告承担责任,如因一方过错不能履行合同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视为违约,违约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

  原告凤彩桥公司要求威极公司应赔偿包括库存有毒产品、包装物、“凤彩桥”商标使用权损失费用等在内的各项损失93万元,并支付被告终止合同的罚款50万元。不过,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法院称,被告威极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私自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给凤彩桥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其商誉造成严重损害,以致凤彩桥公司不得不将公司名称和“凤彩桥”商标均予以放弃,另外成立公司和注册商标,故被告威极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无过错的原告50万元违约金。

  记者从高明区法院了解到,判决后,在威极公司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公开资料显示,从去年案发后至今,包括海天公司在内,至少已有3家公司和1个自然人起诉威极公司,索赔金额共超过2200万元。

  事件回顾

  威极公司厂长陈裕华获刑七年并处罚金130万

  2012年5月,威极公司用工业盐水加工酱油被曝光,因其与海天公司名下的“威极”商标相同,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和猜测。

  同年6月,问题酱油及半成品被曝流入珠三角五市七厂。同年10月15日,高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威极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金260万元;其厂长陈裕华同样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30万元;工业盐水中间商何理文则被作为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年11月28日,佛山中院一审判处威极公司停用“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海天公司各项损失655万元。

  目前,只要跟食品相关的消息总能第一时间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在消费者、媒体、相关部门等众目睽睽之下,违法食品行为依然在进行,但是结果势必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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