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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前妻不让看女儿 可强制执行

时间: 2014-05-22 15:05  来源: 扬子晚报   编辑:

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摘要:

  张先生:我女儿已经五岁了,去年离婚时法院判给了我抚养。在几个月前,我前妻从我父母处强行把女儿带走,我多次联系前妻,前妻声称只要我和别的女人交往,就永远不会让女儿与我生活在一起,也拒绝我对女儿进行探视。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高律师: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如果你前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将女儿交由你抚养,甚至阻碍你行使抚养权,法院可以对你前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顾先生:2013年3月,郑某将一套房屋卖给我,约定总价款158万元,定金2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尚在办理之中。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我支付郑某定金20万元,并陆续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当年7月,我们办理了房屋的物业交接手续,郑某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后郑某于今年1月将该房屋以98万的价格过户给了陈某,陈某知晓上述房屋交易情况。我能否要求撤销郑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高律师:可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陈某作为后来的购买者,虽然郑某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他,但由于其对之前郑某与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知情的,故而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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