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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新版出生证明启用

时间: 2014-01-10 10:1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同时,按照要求,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摘要:

  前段时间,我国一地方未婚妈妈可为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的消息,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昨天(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与公安部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发布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从今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旧版证明签发日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出生医学证明》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也是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名副其实的“人生第一证”,在上户口、入学、出国留学、移民等多个事项中都是不可缺少的凭证。

  根据签发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在具体签发中,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由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规范要求,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同时,按照要求,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一些新生儿父母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往往不够重视,特别是孩子的姓名,填写后往往又希望能够再次更改。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能再做变更。如果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也必须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而《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则会被登记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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