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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会等四机构公益特需可税前扣除

时间: 2013-11-14 09:31  来源: 北京商报   编辑:

这一资格的确认意味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今年通过上述四家机构进行的公益性特需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摘要:

  近几年,随着人们素质的不断提高,社会上的公益机构、公益活动越来越多,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了社会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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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13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经两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国内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国内总工会、国内宋庆龄基金会和国内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特需税前扣除的资格,这也是今年首批确认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这一资格的确认意味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今年通过上述四家机构进行的公益性特需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特需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特需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特需支出,也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要求,所有接收特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需按程序申请确认公益性特需税前扣除资格,其中,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惯例,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将分批公布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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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份,我国民政部发出消息称,为了更好的让人们在特大灾害等面前得到及时的帮助,特此规定不再指定公益慈善组织接受特需,也就是说,除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直接接受特需外,民政部门不再指定个别或少数公益慈善组织接受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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