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到底应不应该向社会公开?部分省份人口计生委迟迟不公开,甚至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的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给予信息公开申请人吴有水的书面答复是,要延期到今年11月12日前,才能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复杂延期审理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国内31家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计生、财政部门发出邮件,申请公开各自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信息。
在一个月期满后,只有12个省的计生部门给了吴有水律师书面的答复。为此,8月12日,吴有水律师向国家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日前,吴有水律师收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延期审理通知》,该通知称:由于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故延期至2013年11月12日前作出决定。
昨天下午,吴有水律师又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电话,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有关领导拟在本周五上午(10月18日),在浙江省卫生厅会议室与吴有水律师就该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及协商。
昨晚,吴有水律师在电话中表示,卫计委工作人员并没有让他准备什么材料,但他想带上山东、浙江两省社会抚养费征缴、使用标准混乱的两个典型个案,期待听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领导的意见。
22省份公开168.8亿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定义,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截至昨日,共计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或财政厅(局)陆续依申请公开了本省份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征缴总额,共计168.8亿元。
目前仍有山东、西藏、广东、江苏、天津、贵州、安徽、浙江、山西等9省份未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相关信息。其中,江苏省计生委在给吴有水律师的答复中称,社会抚养费信息为内部掌握,明确拒绝公开。
名词解释: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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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1日,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国内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计划外罚款)收支及审计情况,其中包括: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预算;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开支;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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