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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

时间: 2013-09-02 17:50  来源: 健康报   编辑: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摘要:

  本报讯 (记者叶龙杰)日前(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明确各项补助“门槛”。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制订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各地应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聘用应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服务指导和管理,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创造条件使乡村医生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通知强调,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挪用、截留。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

  通知同时为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明确了“门槛”。要求各地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为10元左右,并确定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专项补助,财政补助总体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标准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对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作出突出贡献和在边远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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