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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体捐献器官管理新规下月试行

时间: 2013-08-22 10:32  来源: 广州日报   编辑:

2010年,原卫生部联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8月9日,共实现捐献1006例,捐献大器官2742个。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水平日益提高,人类对付各种病魔都有了相应的“对策”,比如器官移植,将健康的人体器官移植给病人因疾病丧失功能的器官,目前,器官移植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器官移植技术已经成为公认的治疗各种终末期器官疾病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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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缺的捐献器官先移植给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昨日公布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9月1日起,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以技术手段最大限度排除人为干预,确保器官捐献移植透明、公正、可溯源。

  据介绍,我国已研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该系统严格遵循器官分配政策,以患者病情紧急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国际公认的客观医学指标对患者进行排序,由计算机自动分配器官。

  我国年均器官移植数量仅次于美国,移植患者的一年生存率和五年生存率等指标已居国际领先水平。自200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2010年,原卫生部联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8月9日,共实现捐献1006例,捐献大器官2742个。公民逝世后捐献的器官占到器官来源总量的比例已由3年前的几乎为0提高到目前的23%左右,其中肝脏来源已占到25.5%。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管理规定要求各地应当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负责划定区域内的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组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将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各器官获取组织名单和服务范围、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规定提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对于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擅自分配捐献器官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买卖捐献器官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9种违规情形

  1.未严格按照死亡判定程序进行死亡判定的;

  2.违背公民生前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或者公民生前未表示同意,违背其近亲属意愿获取其尸体器官的;

  3.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分配捐献器官的;

  4.未执行器官分配结果的;

  5.伪造医学数据,骗取捐献器官的;

  6.OpO在服务范围外获取捐献器官的;

  7.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指定的OpO以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的;

  8.涉嫌买卖捐献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捐献器官有关活动的;

  9.其他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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