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时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陪伴了消费者快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首次修订,当年被认为最“给力”的“双倍赔偿”条款极有可能加码到三倍赔偿。今天起至25日,12届国内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将在北京举行,备受社会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在本次会上迎来首次审议。
将对网购欺诈说“不”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以北京市工商部门和消协2012年受理的申诉投诉量看,涉及网购的申诉投诉数量占优位,超过全市服务类申诉投诉量一半。
对此,草案作出规定首先是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草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时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国内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介绍,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胡钢认为,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消费者隐私权拟纳入保护
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长期困扰消费者的“顽疾”也将在《消法》修订中被涉及。有关专家透露,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或将被纳入《消法》,“具体来说,可能会增加消费者肖像、姓名、隐私等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修正案还拟规定,经营者如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意味着长期困扰消费者、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收到垃圾短信、邮件骚扰的问题,将得到法律规范。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将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还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国内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从行为后果看,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应当强化其责任。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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