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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贫困精神障碍重患者由政府参加医保

时间: 2013-04-19 14:44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精神卫生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摘要:

  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公告,对《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要点进行说明,并对部分条款的具体实施做出补充解释。作为我国首部精神卫生领域法律,《精神卫生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做了规定。

  实行发病报告制度

  《精神卫生法》要求,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法免费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得到优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者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精神卫生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国家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评估和定期随访、必要的药物剂量调整和对症处理、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康复指导、心理支持以及每年1次的健康体检。

  公告特别强调,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实施救治。

  社区家庭各负其责

  持续治疗和康复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精神卫生法》规定应建立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社区康复机构。

  卫生计生委对此表示,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对患者负有照料和监护责任,不仅不应该嫌弃、遗弃患者,还要积极帮助患者接受治疗、进行康复训练,担负起照料和监护责任。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医疗机构应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心理治疗人员不得从事诊断

  《精神卫生法》中提及了心理咨询人员的责任和义务。除了法律规定外,在卫生计生委的公告中,对心理咨询做出了更加明确的限定。心理咨询可在用人单位、学校、医院、监狱等场所,以及社区或福利、慈善等机构开展;心理治疗则需在医疗机构内开展。此外,综合医院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治疗门诊,为患者服务。

  对于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心理治疗,卫生计生委也要求,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提供外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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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卫生法》宣传要点:

  一、精神卫生法是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心理健康关系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用人单位、学校、社区、家庭都要关注精神卫生问题,共同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

  三、心理咨询在用人单位、学校、医院、监狱等场所,以及社区或福利、慈善等机构开展。心理治疗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综合医院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为患者服务。

  四、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五、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法免费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得到优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六、持续治疗和康复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精神卫生法规定应建立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社区康复机构。

  七、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参与劳动、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患者个人信息及疾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八、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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