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权威发布 > 严厉打击医药犯罪 药品管理法正正在修改

严厉打击医药犯罪 药品管理法正正在修改

时间: 2012-09-06 00:00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目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仍然在高姿态的发展,假药、假酒、假证的犯罪尤其的突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任然存在的现状需要相关的机关不能松懈,不能给犯罪分子留出空隙。

摘要:

  本年3月1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医药经济犯罪“侦案大战”,重点打击假冒伪劣犯罪的更大攻势,集中突破了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安全的大要案,销毁了一大批假冒伪劣农资、食品、药品、机械电子产品、日化产品等,从而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发展,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同时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保证。

  目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仍然在高姿态的发展,假药、假酒、假证的犯罪尤其的突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任然存在的现状需要相关的机关不能松懈,不能给犯罪分子留出空隙。假冒伪劣产品对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公民权益保护,都是毫无益处的,假冒伪劣的产品无处不在的渗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中。从而必须从严打击,彻底根除。依靠单个部门运动式执法,是难以彻底根除的。只有社会、厂家、消费者和执法人员共同携手,密切合作,才能形成全方位的打击根除假冒伪劣的环境,实现理想的根治假冒伪劣的效果。有些报纸的视点版也发出了寻求如何“破解假冒伪劣”之道。

  毫无医疗背景的农民,在互联网上夸大宣传,快递赠药免费试吃,将销售业务做遍全国。这起假药案在今年5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目前全国公安系统缴获假冒伪劣药品2.05亿片,涉案价值11.6亿元人民币的大背景下,犯罪等人1万余份尚未用完的邮政快递详单、记满6大本的销售记录、超过300万元患者汇款等案件要素,似乎微不足道,但他们冒充权威医疗机构、以“吃不死人”为制药底线、网络销售等作案特征,在假冒伪劣犯罪中却极具代表性的一例。

  因为推陈出新的手法不断的出现,所以让假药商们在年年严打之下仍有“喘息”的机会。有民众担忧此规定治标不治本,作案手法日益隐蔽和多样化有关,假药违法生产经营者完全可以换个名字、换个地址继续违法。

  8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公布。“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大,消费者维权成本大,维权收益低。这就是互联网上假药横行问题的根源。”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向《法制日报》记者剖析说。

  海淀检察院的检察官还发现,除了诸如苏成林等个别假药商建立专门网站推销“产品”外,更多的制假者是利用互联网对“药品”的疗效和功能作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上钩。据刘俊海介绍,目前国家工商局专门就网络广告监管办法成立了课题组,在起草网络广告监管办法,“上述问题就是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如果假药广告被遏制住了,或者让那些对网络广告真实性和发行不进行审查的网站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环境就会干净很多”。

  “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成本极低,利润空间大。”吕晓华对记者说,在海淀检察院承办的张某销售假药案中,每盒假避孕药的进价是4.5元,销售价格高达20元,利润巨大。在假药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判定假药的危害程度很困难,经常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档。在违法成本与收益相比较低的情况下,驱使行为人铤而走险,触犯刑律。

  “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成了‘行为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这一改变,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办制售假药案件来说,降低了相关行为的入罪“门槛”;对法院来说,在量用罚金刑时,也无须受“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这一条款的限制。“目前对药品的行政执法重点多停留在对药品经营、流通证照的审批层面,而对假药违法行为的监管却难以顾及,其中表现为相关职能部门对药品原材料及医药器械在市场上的流通监管不力,使得被告人能轻易获得制药材料及封口机等制药器械,为被告人制作假药提供了便利。”相关人士说道。

  对此,又有人提出,原材料、专业的医疗设置和器械是制造假药必不可少的工具,应当严格监管,“目前药品监管中存在懈怠、懒惰和不作为,甚至不排除个别地方的药监部门和造假企业有利益同谋的行为。有些地方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一方面认为受害者大部分都发生在外地,而企业上缴的税收却留在本地。另一方面考虑到制假企业需要雇佣工人,为当地创造了就业岗位”。

  对于目前药品管理法正在修改的过程当中,应将更多处于模糊地带的违法行为纳入监管的领域当中。现在药品行业日新月异,但是监管工作是滞后的,法律不可能全面的涵盖到所有的内容,很多违法犯罪者就因此空隙而国家的规定视而不见。

相关标签
假药
犯罪
分享赢大奖:
新浪微博(企业版) QQ微博

在线提问

最少可输入50个汉字

精彩推荐

常见病 儿童 老人 女性 男性

关于我们|招贤纳士|联系我们|用户协议|帮助中心|网站地图|内容合作|友情链接|新浪微博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建议仅供用户参考。但不可代替专业医师诊断、不可代替医师处方,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Copyright © 2015 QIUYI.CN 京ICP证11101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12994 京ICP备11039101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