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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大病保险制度将全面覆盖

时间: 2014-01-14 14:40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大病保险主要是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需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给予保障。

摘要:

  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为了保障群众看病无后顾之忧,各地政府不断的出台各种政策。据了解,宁夏回族自治区正积极通过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和大病门诊统筹等方式,解决城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在固原市、石嘴山市已经试点的基础上,从今年一季度起,银川、吴忠、中卫三市也将启动大病保险工作,从而实现全自治区大病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

  以往,群众面对大病时都手足无措,许多家庭因高额医疗费而放弃了治疗。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大病保险主要是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需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给予保障。

  根据宁夏有关规定,城乡大病患者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6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按医疗费高低分8档,支付比例最低为50%,最高为70%。原国家卫生部确定的20个大病病种在同档次内报销比例提高1至3个百分点,最高支付比例达到73%。报销额上不封顶。

  截至2013年12月20日,固原、石嘴山这两个试点市已有1164人次受惠于大病保险,共支付统筹基金648.3万元,其中单次最高支付20.5万元。

  对于部分大病患者来说,除了住院治疗,还有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负担也很大。宁夏从2011年开始在全自治区统一推行门诊大病统筹,目前已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苯丙酮尿症等17个病种被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门诊大病统筹的报销比例也逐年提升。2014年,宁夏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按照一、二、三档缴费,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为50%、60%、65%。

  与此同时,根据政策,自治区要求各统筹市根据本地门诊大病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不同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大病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2014年,宁夏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7万元、二档12万元、三档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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