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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扩大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范围

时间: 2013-12-16 12:59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按照一、二、三档缴费,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为50%、60%、65%。

摘要: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农村村民都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相继出台医保、新农合政策,大大减轻了群众就医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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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2014年开始,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性痴呆、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苯丙酮尿症被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范围,至此参保城乡居民患17种大病可在门诊统筹。

  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按照一、二、三档缴费,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为50%、60%、65%。

  多年来,长期依靠在门诊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或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宁夏从2011年开始在全区统一推行门诊大病统筹,首批被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病种有13个,包括高血压并发症、冠心病、糖尿病并发症、恶性肿瘤放疗或药物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肝硬化、透析治疗、慢性肾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小儿脑性瘫痪、儿童支气管哮喘

  记者采访了解到,这三年来,门诊大病的报销比例逐年提高,2011年按照一、二、三档,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50%、55%,而从2014年起报销比例提高为50%、60%、65%。此外,在实行大病门诊统筹的同时,宁夏今年还启动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先期在固原市和石嘴山市按照市级统筹模式进行试点,进一步降低患病居民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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