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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将达6万元

时间: 2012-12-11 11:41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明年起,昆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医保上的缴费、待遇上将统一标准,实现“同城同保,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

摘要:

  近日,昆明市政府召开第39次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实行《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年起,昆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医保上的缴费、待遇上将统一标准,实现“同城同保,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6万元。

  会议审议通过的《办法(送审稿)》将昆明市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合二为一,使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制度上实现政策统一、缴费统一、经办统一、补助统一、待遇统一、信息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6元。其中,个人缴费为50元,中央财政补助为156元,省、市、县财政共补助100元。明年起,《办法》实行后,每年新增财政补助2533万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列入2013年财政部门预算。

  参保人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的30%,第三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及双向情感障碍(需住院治疗)、癫痫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按住院费用结算,一个自然年度支付一次起付线,但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

  昆明市户籍的新生儿,出生后一年内参保的,其出生后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其父亲或母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出生当年也可随父亲或母亲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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