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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龙头走国际路线将受政策支持

时间: 2013-05-31 17:47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司长王笑频表示,在过去的一年多中,商务部和国家中医管理局密切配合,积极推动促进中医药贸易发展,使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初见成效。

摘要:

  三年内培育国际知名品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司长王笑频表示,在过去的一年多中,商务部和国家中医管理局密切配合,积极推动促进中医药贸易发展,使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初见成效。“但是中医药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中医药服务贸易存在规模比较小、经营分散、没有形成品牌效应等问题”。王笑频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引导与规范,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区域建设工作。在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方面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建设一批骨干企业,创建若干个综合实力比较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医药服务贸易的重点区域。

  据介绍,本次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机构)共分为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产业、文化和其它等六大类,其中,其它类包括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

  王笑频表示,通过三年努力,总结和探索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发展模式,创新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政策法规,建立中医药服务国际标准,培育国际知名中医药服务品牌,全面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据介绍,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这些企业以及重点项目在金融、财税、进出口方面的政策优惠。

  北京申报试点须5项条件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副局长罗增刚昨天透露,《北京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制定,不日即将发文公布,根据该办法,该局与北京市商务委将遴选首批10家左右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

  罗增刚介绍,根据服务贸易主营业务形式不同,北京将试点单位分为了五类,分别是:医疗保健类、教育培训类、文化出版类、科研与标准推广类、养生旅游与其他类。

  据了解,申报试点单位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在北京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专业人员,有稳定的业务渠道和市场需求,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申报单位需从事中医药相关行业,以开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与标准推广、文化出版和养生旅游等服务形式为主营业务之一的企业、社会团体与机构。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有开展服务贸易的基础和能力,有明确的服务贸易发展目标和规划,并具有必要的人才队伍。在中医药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愿意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管理。

  罗增刚表示,对于遴选后的试点单位,将在人才培养、多点执业、科研立项、信息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如组织试点单位集中培训、每个试点单位设立专项研究课题、协调相关委办局的政策项目支持等。市商委也表示将在相关项目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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