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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素药物过量易致股骨头坏死

时间: 2013-06-06 17:24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据悉,兰州中院对这起长达11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判令兰州石油化工公司总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刘某7.4万余元;另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摘要:

  昨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对这起长达11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判令兰州石油化工公司总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刘某7.4万余元;另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02年8月27日,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工人刘某在与工友进行作业中突然嗅到异常气味中毒,数分钟即意识丧失,从乘坐的叉车上摔到马路上,大约半小时后意识清醒,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头疼、呼气困难等症状,被路边行人抬送到兰州石油化工公司石化总医院(简称石化总医院)救治,以意识障碍待查收住院。住院期间,石化总医院按照职业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治疗标准对刘某进行医治,使用过地塞米松、强地塞米松激素药物。刘某住院21天,于2002年9月20日痊愈出院。

  2006年1月10日刘某以股骨头坏死在石化总医院处免费住院治疗,于同年8月31日出院。事后,刘某认为导致其双侧股骨头坏死的唯一原因是在2002年 “8·27”事件中,石化总医院治疗硫化氢中毒过程时,超量使用激素所致,存在医疗错失,于是将石化总医院起诉至西固区法院索赔24万余元。

  对此,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石化总医院对刘某进行及时的救死扶伤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根据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刘某双侧股骨头坏死与石化总医院长时间使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有关,病历记载刘某吸入硫化氢后大约半小时后意识清醒,出现恶心、呕吐、头疼等症状,病情不是很严重,期间医院激素用量较大,时间较长,且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并未及时向患者及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对导致刘某股骨头坏死有一定的过错,但病人的个体差异也是重要因素之一,故石化总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石化总医院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兰州中院对这起长达11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后,最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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