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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校园内摔倒 法院判学校赔偿9万元

时间: 2013-04-10 17:04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年过七旬的张老太去接孙子放学,在校内摔倒受伤骨折。张老太认为,学校厨房排出的油腻物导致路滑是她受伤的原因,遂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摘要:

  年过七旬的张老太去接孙子放学,在校内摔倒受伤骨折。张老太认为,学校厨房排出的油腻物导致路滑是她受伤的原因,遂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福田法院一审认定,学校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张老太9万余元。学校不服上诉,该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张老太诉称:2011年9月6日下午5点,她去福田区梅林某学校接孙子放学,在经过学校厨房那段路时,张老太和一个孩子相继摔倒,一位学生家长想上前搀扶,结果也摔倒了。之后他们发现路面非常滑,好像有厨房排出的油腻物,人在上面根本无法站稳。张老太随后被送往附近的梅林医院治疗,后又转入北大医院及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9级伤残。事发后,张老太与校方沟通协商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作为从事社会活动的组织,对于进入其管理范围内的人员,理应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张老太接孙子放学时在学校内滑倒,且先后有多人在此摔倒。学校应当在有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警示标志,而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同时认为,张老太在摔倒之前,已目睹一名小学生在同样位置摔倒,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注意到这一情况,谨慎通行或绕道行走,但张老太仍从该位置通过,导致摔伤,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酌定校方对张老太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赔偿其9万余元;张老太自身承担30%责任。

  校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开庭时,校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学校的性质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同,也不是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错误的,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张老太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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