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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孕妇统一产科门诊病历 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时间: 2013-05-07 17:28  来源: 南海网   编辑:

昨日,南岛晚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为加强省内孕产妇规范管理,省卫生厅近日出台《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省内各卫生单位征求修改意见。

摘要:

  昨日,南岛晚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为加强省内孕产妇规范管理,省卫生厅近日出台《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省内各卫生单位征求修改意见。据悉,《海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省内孕产妇接受围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文书,将成为省内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产科门诊病历。

  孕妇妊娠3个月内建立《手册》

  据悉,《手册》由省卫生厅监制,省妇幼保健院负责编制。乡镇卫生院和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成为孕产妇早孕建册、孕期健康管理和产后访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其辖区内的孕妇(含辖区内的户藉人口以及非户藉人口)在其妊娠3个月内建立《手册》。

  未到指定单位进行早孕建册的孕妇,则由初次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建立《手册》,同时填写《海南省孕妇信息卡》。

  如因定点机构无条件承担或孕妇个人原因无法在定点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则由孕妇本人选择一家产前检查单位,并由其定点单位开具《海南省孕产妇转诊委托书》,到委托单位进行定期检查。

  各医疗单位不得使用自行印制手册

  孕妇在确定产前检查的单位后,将《手册》交由实施产前检查的单位保管。各产检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门诊在每次产前检查后填写《手册》及各项登记资料,并将孕期的各项检查化验单完整地粘贴在手册中。

  产检期间,各医疗单位不得使用《手册》以外的门诊病历或医院自行印制的手册(对高危妊娠特殊情况下需特别记录的除外)。

  产妇《手册》5年后可销毁

  孕妇生产后,各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到分娩单位回收《手册》并核对分娩人数与手册数量,如有遗漏,则当场结合病历补建手册。

  同时,产妇所居住的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分片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将负责完成产后访视服务记录及产后42天检查,提供免费上门服务,并将产后访视结果记录在《手册》上。

  所有结案(产后42天后)产妇的《手册》和《海南省孕妇信息卡》应按年度、地区分类存放,5年后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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