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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区在职职工将享医疗互助保障制度

时间: 2014-01-14 15:46  来源:国内台州网   编辑:

  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职工们的基本生活、医疗服务等等。据浙江省台州市总工会调查,目前台州市职工因重症大病致困、致贫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75%以上的困难职工家庭存在因病致贫的情况,“一人重病拖穷全家”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了让职工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相关部门纷纷出新政策。据悉,昨天(1月13日),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继玉环等地率先试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制度后,今年台州市市区(即市本级及椒黄路三区)在职职工也能享受到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福利了。参保的职工若产生住院医疗费用,可在原有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另外获得一项住院医疗费补助金。第一期参保互助金接收将从今年3月1日正式开始。

  参保门槛不高,有工作就行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服务对象为全体职工,根据规定,凡是市本级(含台州经济开发区)和椒江、黄岩、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都可以自愿由单位工会或以单位名义统一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互助金标准为每年每人50元,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各单位参保互助金的接受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其他时间不接受参保。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对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对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来说更是一种保障。”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吴功明说。

  参保后看病住院,一个互助年里最多能得到3万元的补助

  据吴功明介绍,根据规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可按60%计算支付补助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以按50%的比例计算。

  另外,即使是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只要参保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也能按45%计算获得补助金。不过,如果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上的各项费用不能明确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需扣除掉18%的自负金额后,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一位在职职工,一次住院看病花费一笔钱,除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剩余还需自付1万元费用,若你参加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可得到6000元的补助金;若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则可拿到5000元补助金;若事先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则也最多可以拿到4500元补助金。

  除此之外,参保职工可能会享受到的医疗保障福利还包括:每天25元的住院津贴(最多20天,特殊病种门诊不支付住院津贴);参加互助医疗保障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死亡的,还能获得2000元的慰问金;此外,还能获得一些临时救助。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互助期内(一年),补助金的最高标准为每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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