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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奖励费每月15元 已10年未变

时间: 2013-07-10 16:56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 柳长街

  独生子女奖励费拟提高至每月100元

  李女士每月领工资,都注意到单位发放的基础工资里有一栏“保育费”,15元。近日,当她得知这就是“独生子女奖励费”时,不禁脱口而出,“才15元,这标准也太低了吧!”

  李女士的感叹并非没有道理,据记者了解,1995年,海南省将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提高为20元至30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这个基数标准就一直沿用至今。

  “这个最低基数标准相对于不断上涨的物价而言,的确是低了,有必要提高。”今年7月5日,海南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启衷对记者说,“我们正在摸底调研,拟申请先将省财政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最低基数标准先统一提至100元。”

  独生子女费10年未做调整

  据陈启衷介绍,1980年2月2日起施行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规定,持“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干部、职工、城市无业人员的子女每月奖给5元,直至 14周岁。农村社员的子女,由生产队每月奖给四至六个劳动日的工分至十四周岁。“这是海南执行的最早的独生子女优待标准。”陈启衷说。

  但据记者调查了解,虽然已过去了十多年,物价今非昔比,我省财政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绝大部分企业等用人单位一直执行的是30元最低基数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鲜见“多发”的单位。

  “海南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有10年未做修改,对当前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我们拟列入明年的修改条例的立法计划,并着手前期的调研工作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条例修改之前,我们拟先申请建议将省财政负责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最低基数标准提至100元。其他市县再参照来做。目前我们正在调研测算相关数字。”陈启衷说。

  部分市县提高独生子女费

  7月7日,记者从省人口计生委了解到,我省一些市县,已在当地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中,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标准。

  比如万宁将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统一提高到100元;澄迈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提高到100元,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到 120元;五指山市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提高至150元;海口、陵水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提高至100元;昌江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至60元,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到100元。

  延伸阅读:

  海口桂林洋:独生子女上大学一次性奖两千元

  日前,海南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台了《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均登记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行政性转非的农村居民(含农业户籍嫁入媳妇,丈夫户籍为行政性转非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独生子女考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女方户籍登记为开发区行政性转非的农村居民,其独生子女考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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