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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医保待遇明年略上调

时间: 2013-11-08 10:57  来源:新民网   编辑:

  近几年,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出台多项政策,保障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其中医保政策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最受欢迎的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2014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医保待遇略有调整。

  根据通知,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也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通知规定,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此外,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不变。

  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时,可以先在区县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市级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通知规定,2014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2013年10月至12月。该通知规定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医保工作在探索中前进,随着医保覆盖范围的越来越广、报销金额越来越多等,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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