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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时间: 2013-10-15 15:32  来源:东北新闻网   编辑:

  日前,市政府网站出台《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患方请求赔(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处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该办法提出后,发生医疗纠纷,患方请求赔(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解决,在赔(补)偿限额内,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共同分担赔(补)偿费用,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定,但应以医疗机构承担为主。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达成一致后应共同签署协议书。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含尸检及鉴定、专家咨询等所需时间)调结。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确定延长期限。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结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

  根据该办法,已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患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补)偿的行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补)偿数额。经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补)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对未依法定性、定级的医疗过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在征求相关法律、医学、保险专家和医患双方的意见后,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理赔费用参考意见,并作为医院赔(补)偿或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理赔依据之一,承保公司根据相应保险条款予以理赔。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职责,或者有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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