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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丢失新生儿责任人将被开除公职

时间: 2013-09-22 17:50  来源:法制网   编辑: 媛媛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陕西省卫生厅近日出台《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执行。办法明确,发生新生儿丢失、拐卖;因推诿病人、中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等13种情形被列为重大安全事件,对这些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据办法追责。

  陕西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建立重大安全事件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政部门报告隐患。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事件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对重大安全事件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服务科室应停业,医用设备设施应停止使用,防止危害扩大。重大安全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隐瞒或延报。

  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医院等次、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医疗机构视责任程度,给予警告、降级、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行政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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