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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和静县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出台

时间: 2013-07-26 10:28  来源:新疆新闻网   编辑: 媛媛

  记者7月24日从新疆和静县出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上了解到《细则》通过医疗优惠、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四道防线,切实保障了和静县近百名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据了解,该细则规定,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医疗优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医疗救助以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给予医疗补助。重点优抚对象使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支架等体内放置材料及其他一次性特殊高价材料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剩余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其他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的标准支付后,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从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标准和比例给予救助,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封顶线5万元/年。

  和静县卫生局党支部书记郭应强说:“优抚对象持有效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采取“一单清”或“一站式”结算服务即时报销。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转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全程监督”。

  另外,该细则还规定,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卖淫嫖娼、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的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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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着力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的又一举措。如今,在职职工享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居民医保,真正实现了医疗保险“全覆盖”。

  截至4月底,珙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34510人,已有1542人次享受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实际报销医药费39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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