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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多胞胎顺产一次性补贴2300元

时间: 2013-07-08 16:14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编辑: 柳长街

  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这时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这便是生育保险。一直以来,不少南宁市民或单位对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存在疑惑,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疑惑1:如何计算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以其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当月所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均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月发给生育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历天数计发。

  疑惑2: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是什么?

  按照《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补贴。

  疑惑3: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

  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疑惑4:男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其配偶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规定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

  疑惑5: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是否有时效规定?

  有时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或男职工的配偶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本人可以在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疑惑6:女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条件,在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可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

  相关新闻:

  广东规定男职工生育保险可由其未就业配偶享受

  5月28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送审稿)》(下称《规定》)在省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月30日。正在征求意见的新《规定》增加了不少新条款,对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不小的调整。

  新《规定》最引人注意的条款是“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今后,广东男职工的生育保险不会觉得白交了,如配偶未就业,她也可享受。

  当然,职工和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未就业配偶还要求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未就业证明。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在0.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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