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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凌晨抢劫被判强制治疗

时间: 2013-06-27 15:26  来源:信息时报   编辑: 柳长街

  阿明企图抢走被害人携带的挎包,包内有三星i9100手机1台(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92元)和人民币3200元,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后被鉴定为精神病,日前法院判决阿明被强制治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申请人阿明(化名)在天河区大华酒店附近,从被害人刘某身后上前将被害人扑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企图抢走被害人携带的挎包,包内有三星i9100手机1台(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92元)和人民币3200元,因被害人反抗而未能得逞。后阿明在逃跑时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

  2013年3月13日,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阿明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其后,阿明被送至广州市精神病医院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接受治疗。天河区检察院于2013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对阿明予以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阿明实施了抢劫暴力行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该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虽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对其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昨日,天河区法院发出了新刑诉法实施后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一名在街头抢劫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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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1986年出生。去年11月17日上午10时许,他在越秀区先烈中路某银行自助银行内,趁被害人张某某在ATM柜员机取款之机,用事先准备的菜刀架在被害人的颈部,强行劫得被害人的现金500元,随后携款逃离。

  2012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但经广州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公安机关只能撤销案件,将杨某释放,并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随后,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杨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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