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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索赔超万元 医疗机构不得私了

时间: 2013-10-15 15:36  来源:东北新闻网   编辑:

  日前,“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根据该办法,患方请求赔(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执行。

  预防: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根据该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服务收费的项目明细,按照规定收取医疗服务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待患方咨询和投诉,公布投诉电话。

  此外,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征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无法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

  患方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急)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处置:在医疗机构死亡将移至指定地点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送法定场所。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处理尸体,经劝说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制定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发生医疗纠纷后按要求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处置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链接

  医疗纠纷调解结案需有时限

  办法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承担主动介入调解有可能激化、演化为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医疗纠纷;向医患双方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等责任。经调解的医疗纠纷达成协议后,调解组织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应共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含尸检及鉴定、专家咨询等所需时间)调结。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确定延长期限。

  已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患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补)偿的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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